发布时间: 2025-01-27 04:45:38 文章作者: M6米乐官网登录入口
2024年,霞山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全力以赴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我们在对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过去一年所办结案件进行梳理、总结的过程中,侧重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身边事和企业实际问题,选取了一批有代表性和指导性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提高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动履职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区,并不断的提高社会公众对我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晓度和支持度。
【案情介绍】2022年7月,东新街道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学校涉嫌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原有旧厂房仓库进行改建、新建。经查明,该学校租用原某工业公司的厂房用作办学,并对原有厂房仓库做改造建设。但在建设过程中,该学校未按照市自然资源局所批准的内容做维修加固,而是擅自拆除该原有仓库后新建为现状三层建筑物。另外,该校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将原厂房一栋一层砖房子增加至二层;拆除一栋原厂房后新建为二层建筑物。经市自然资源局核查认定,以上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加建、新建的三幢建筑,属于无法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101.64.2项,鉴于当事人拒不服从监管,接受调查期间仍出现抢建偷建、强硬施工等情况,将违法情形裁量阶次划分为严重。东新街道依法没收加建、新建违反法律建筑;并对该校作出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百分之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当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的违法建设是阻碍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顽疾,侵害了大多数群众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涉案违反法律建筑被用于学生活动场所,关乎师生安全问题,行政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违建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
【案情介绍】2024年7月31日,霞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宠物诊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门面招牌写有“宠物诊疗”“疫苗接种”等字眼,玻璃门张贴有疫苗接种套餐优惠海报;诊所内设有“手术室”“诊疗室”“化验室”等功能区间,并放置有手术台、手术用照明设备、手术剪刀、动物疫苗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关的设施设备。经查明,该宠物诊所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根据该宠物诊所提供的病历号记录及对应的费用清单,核算诊疗收入合计3140元。该宠物诊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马停止诊疗活动并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将违法情形裁量阶次划分为一般,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宠物诊所作出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当前,饲养宠物作为人们寄托情感的一种重要方式迅速崛起,动物诊疗行业的市场需求随之增长。但有些宠物诊疗店达不到条件或者出于侥幸心理不,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条件下擅自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动物诊疗市场经营秩序。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强化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对提升动物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均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案情介绍】2024年4月20日,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反馈霞山区某经营部在盛邦家居建材广场某区围墙上发布广告,该广告上标有:“凤铝铝材 驰名商标 好门窗选凤铝 地址:凤铝铝材盛邦专卖店*区*栋*号 电话:**”等内容。经查明,“凤铝”商标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为驰名商标。该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违法时间只有10天,实质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轻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相关免处罚清单情形,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发出《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时限内完成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会导致公众误解为这是政府对企业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认可,背离了法律规定驰名商标制度的保护本意。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根本原则,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对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促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案情介绍】2024年2月20日,霞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对某门诊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存在未按有关标准设置消防设施、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数量设置不足等问题,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经复查,该场所已新增一个安全出口,区消防救援大队下达《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解除临时查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门诊部作出责令改正存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请区政府对该门诊部进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
【典型意义】一处火灾隐患犹如一颗“定时炸弹”,不经意之间或许就会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和伤害,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积极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该案反映出部分社会单位对消防法律和法规了解不足、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消防部门通过查封、责改、处罚、挂牌等一系列举措,督促涉案企业及时整改隐患问题,促使涉案企业了解违法性质和法律责任,这种严格的执法和及时的整改措施,对于提升全社会整体消防安全水平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案情介绍】2024年5月20日,霞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办理某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一案时,经调查发现,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即某建设有限公司除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事实外,还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的问题。该局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该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人工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责令该公司限期开设并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该公司限期内结清工人工资,但逾期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到期未执行改正指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条,结合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情形裁量阶次划分为轻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防止欠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保证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互相交织。本案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未依法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纠正实施工程单位错误观念、提升实施工程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意识均起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案情介绍】2024年3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农民工欠薪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霞山区某工程建设项目涉嫌存在违法分包问题,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工程建设项目所属地的新兴街道办办理。经核查,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份参建该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将承揽的该项目木工班组工程分包给个人喻某,并和喻某签订了《班组承包协议书(木工班组)》。该公司被认定为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再分包给个人的违法情形,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项,鉴于该公司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将违法情形划分为从轻裁量档次,新兴街道办对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典型意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我国对建设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相关企业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实施工程单位为压缩成本,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实施,因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达不到要求,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给工程带来安全风险隐患。行政机关严厉查处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案情介绍】2024年4月,霞山区医保局根据2024年湛江市医保基金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湛江市某医院做现场检查。经查实,该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过度诊疗、超医保限定支付收费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该医院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区医保局对该医院作出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但近年来,定点医药机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案件持续频发,严重损害了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针对部分定点医药机构无视医疗保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出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依法严厉查处,警示潜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体现了医疗保障部门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医保基金的长治久安、促进医保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责任和担当。
案例八:某烤鱼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2024年7月,霞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霞山区某烤鱼店的黄骨鱼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店采购、使用的黄骨鱼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该店共采购涉案食品黄骨鱼8斤,进货价为17.5元/斤,进货金额合计140元。买样3.2斤,买样价为60元/斤,买样金额合计192元。剩余的4.8斤已全部加工成烤鱼销售完毕,销售价为60元/斤,销售金额合计288元。抽检批次的黄骨鱼货值合计48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抽检批次黄骨鱼时,无法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上没有供货者信息,不能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证明所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采购黄骨鱼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办,有效打击生产、销售、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并有力震慑潜在的违法者,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好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各个环节把控,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
【案情介绍】2024年6月19日,霞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湛江市职业病防治所关于诊断符某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的证明报告,对辖区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明,该公司与符某从2015年起至今一直有签订劳动合同,能提供符某在岗期间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但未能提供符某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职业健康负责人对其公司员工符某在尚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安排其从事煤尘、电焊烟尘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事实供认不讳。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湛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2022)第169项,鉴于符某已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将违法情形划分为从重处罚裁量阶次,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能够及时发现劳动者是否存在职业禁忌、是否已经患有职业病,既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维护自己的用工权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外包产生的案件,劳务外包作业表现为设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出于某种目的,将劳动强度大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任务承包给第三方(劳务公司),但劳务公司未能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力度,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警示职业病危害高风险行业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健康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地产经纪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案
【案情介绍】2023年10月24日,霞山区城管执法局接到霞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案件线索移送,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在促成邓某、张某就买卖霞山区新世纪花园某房产的交易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经调查,买卖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甲方为邓某买方,乙方为张某卖方。在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该公司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D116.33.3项,鉴于该公司为初次违法,主观恶意较小,将违法情形划分为一般处罚裁量阶次,区城管执法局对该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房地产交易涉及重大财产权益,规范经纪服务合同签订流程至关重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中介及经纪人员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通过倒逼房产中介及从业人员规范化经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住建及城管部门通过线索移交、依法查处,警示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务必依法依规进行操作,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