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雅安市人民法院、雅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点带面,通过剖析这些典型案例,一方面帮助消费的人在复杂多变的消费环境中保持警惕、理性决策,熟练掌握维权方法,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导商家强化法治观念,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经营行为。期待以典型案例为警示,凝聚各方合力,共同构建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生态。
消费者李先生向汉源县某婚介服务机构咨询婚恋服务时,该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两项关键表述:其一,宣称店铺已运营五六年,拥有大量优质会员资源;其二,为促成交易,当场口头承诺若李先生找到同等条件且报价更低的婚恋服务,可全额退还已付服务费。李先生基于上述表述产生合理信赖,当场支付7999元服务费并与该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李先生经多方核实发现,案涉婚介机构实际于2024年4月完成工商注册,与“运营五六年”的宣传内容严重不符,机构仅以“此前通过关联公司开展线上服务”进行抗辩;同时,同类婚恋服务市场报价均低于该机构收费标准。李先生遂于2025年6月8日通过微信向该机构提出全额退款主张,机构却以书面合同条款为由仅同意退还70%费用,且否认此前的全额退款口头承诺,辩称仅承诺“按比例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向汉源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机构履行口头承诺,全额退还7999元服务费。
汉源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将“商家是不是真的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案涉口头退款承诺有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列为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因纠纷发生距交易时间较久,李先生未留存口头承诺的直接证据,机构亦拒不认可该承诺,案件事实核实存在客观困难。经消委会近2个月的反复沟通、释法说理,双方于2025年8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机构放弃按书面合同约定扣除30%违约金的方案,仅扣除15%服务费用,向李先生退还服务费6799元。
本案中,案涉婚介机构将实际运营仅1年余的经营主体,虚假宣传为“运营五六年”的资深机构,通过夸大经营年限虚构行业资历及资源优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是导致李先生作出错误消费决策的主要原因。
同时,机构为促成缔约作出的“找到同等条件更便宜服务即可全额退款”的口头承诺,直接影响李先生的消费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该口头承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构成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便机构以书面合同条款进行抗辩,当书面合同条款与缔约过程中的特别口头承诺存在冲突时,应优先探求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口头承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消费者高先生在石棉县某百货公司电器专柜以1400元价格购买破碎机一台,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存在水蒸气进入内层后长时间无法消散、部分结构无法正常清洗的问题,高先生认为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已影响正常使用,遂向商家反映以上问题,未获有效解决方案。高先生通过12315平台向石棉县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投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石棉县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受理投诉后,立即启动消费纠纷调解程序:首先与高先生取得联系,详细核实产品购买时间、支付金额、质量上的问题具体表现及前期与商家的沟通情况;随后前往涉事某电器专柜,向经营方告知投诉详情、出示相关证据,并核实经营方对产品质量上的问题的解释及未妥善处理投诉的原因。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开展现场调解,秉持公平公正原则释法说理:一方面明确案涉商品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上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发展要求,高先生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退货退款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引导商家正视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主动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维护自身商业信誉。经工作人员耐心的法律宣讲与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高先生向商家退回问题破碎机,商家一次性全额向高先生退还购机款1400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系典型的家用电器质量瑕疵引发的消费维权纠纷,其成功调解为同类纠纷的处理及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指引提供了重要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商家对高先生反映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作为,未主动履行法定的质量担保及“三包”义务,是引发本次消费投诉的直接原因。
对经营者而言,应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严把商品进货查验关,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对消费的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尤其是产品质量上的问题相关诉求,应积极、主动、及时回应并处理,依法履行“三包”售后义务,将消费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持续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消费的人而言,购买家用电器等商品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经营主体,交易完成后及时索要并谨慎保管购货凭证、保修卡等相关单据;发现商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时,可先与商家或生产厂商沟通,明确自身维权诉求,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12315热线平台或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委会投诉,清晰说明案件事实并提供对应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年,消费者邓先生在石棉县某影城充值1000元办理钻石会员卡,双方约定该会员卡观影票价为25元/张。2025年6月,影城搬迁至他处,更名为石棉县某某电影院线,由石棉某有限公司并购原石棉县某传媒有限公司后承接经营。2025年7月,邓先生到店咨询观影事宜时发现,案涉钻石会员卡的观影票价被单方面上调至30元/张,且并购后的经营主体未就票价变更事项向原会员作出任何形式的告知。邓先生认为并购后的企业单方提价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请求依法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受理投诉后开展调查核实,确认石棉某有限公司并购原某传媒有限公司后,在未告知、未与原会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将原某影城钻石会员卡的观影票价从25元/张上调至30元/张,该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合法的合同权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邓先生与石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沟通协调,向该企业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督促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维护原会员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实施“双轨制”票价收费方案,即持有原某影城钻石会员卡且卡内余额未消费完毕的会员,观影仍按25元/张的原约定标准执行;新办理的钻石会员卡,观影按30元/张的新标准收费。该调解方案为邓先生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元,同时惠及其他100余名原某影城会员,涉及会员卡余额十万余元,预计总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
本案系企业并购引发的消费权益纠纷,其处理结果对同类商事行为及消费维权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意义。
1. 法律适用明确:企业并购后,新的经营主体应依法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合同权利与义务,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原有服务协议的核心条款。本案中,石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并购后的经营主体,在未与原会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上调会员观影票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公平交易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诚信原则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会员的合法权益。
2. 处理方式创新:本案采用的“双轨制”票价方案,既尊重了原会员与原企业之间的合同约定,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并购后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效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合理的经营调价需求,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灵活性与实效性。
3. 社会效益显著:市场监管部门秉持“处理一例、解决一类”的系统化处理模式,在回应邓先生个人维权诉求的同时,整体保障了100余名原会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同类投诉的集中发生,实现了“投诉一件、化解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切实维护了当地消费市场的公平秩序。
2024年10月28日,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来文说明,潘某在雅安市雨城区经营的建材经营部自2022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明知李某一、李某二生产、销售的某品牌电缆线为伪劣产品,仍通过银行、微信转账付款的途径多次大量购进共计数万元伪劣电缆电线,并全部对外销售完毕,获利6000元。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收件后,经报分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11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潘某进行询问调查,潘某对上述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主动向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上交违法所得6000元人民币,故不予再没收其违法所得;当事人店内涉案的电线电缆已全部售出,无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没收。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1805.3元。
本案聚焦伪劣电线电缆生产、销售全链条进行严厉惩处,直击产品质量领域突出违法乱象,具有鲜明的法治导向与市场治理意义。电线电缆作为电力传输、工程建设的关键基础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伪劣产品不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更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通过依法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坚决阻断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能够有效遏制 “劣币驱逐良币” 的不良竞争态势,倒逼市场主体坚守质量底线,保障合法合规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与此同时,本案的办理不仅是个案惩戒,更具有强烈的社会引导价值。以案件查处为契机强化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加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解读与贯彻力度,既能推动生产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质量至上的理念,也能增强消费者辨别伪劣产品、依的意识和能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质量、守护安全的浓厚氛围。通过法治手段规范市场、提升全民质量意识,有利于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雅安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抽查1辆某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为TDT1348-1Z,该车辆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雅安市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构成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2386元,没收违法所得2327元,没收规格型号为TDT1348-1Z某玛牌电动自行车1台。
本案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行政执法行动,其核心目的正是聚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关键环节,从源头防范化解火灾风险。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充电时电池爆炸起火的事故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当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使用场景覆盖城市社区、乡镇村落、老旧小区、出租楼宇等各类区域,使用人群广泛、使用频次高,安全隐患点多面广、隐蔽性强。在此背景下,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常态化、精准化、全覆盖的抽查排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倒逼安全责任落实,对于遏制火灾事故、守护群众平安、维护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对汉源县某某超市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监督抽样,抽取产品“烟花爆竹-吉祥花开(爆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2月收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检验报告后,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送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产品,罚款人民币1575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元。
烟花爆竹,是守护公共安全与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之举,成效与影响深远。从实际效果看,它为社会安全筑牢了坚实防线。不合格烟花爆竹在生产中偷工减料、药剂配比失当,极易在常规操作甚至静置时发生爆炸或起火。查处行动将这些“不定时炸弹”及时清除,大幅降低事故发生率,避免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同时,有力整顿市场秩序,将以次充好、违规生产的不良商家挤出市场,为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在社会影响上,民众安全感明显提升,节庆期间能无忧享受欢乐氛围,对政府保障民生的能力更加认可,增强政府公信力。查处行动经新闻媒体报道,还能广泛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公众辨别能力,促使大家自觉不合格产品,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安全、维护安全的良好风气 ,全方位夯实社会安全根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